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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索引号: 001218003/201806-45047  信息分类: 工伤保险
 内容分类: 人力资源,公民,其他  发文日期: 2018-05-14
发布机构: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 生成日期: 2018-05-14
 生效日期:  废止时间:
文号:  关键词:
名称: 工伤认定书

工伤认定书

发布日期2018-05-14    字体:[大] [中] [小]    保护视力色:

认 定 工 伤 决 定 书

    

 

编号:宿工伤认五字〔2018〕25号

申 请 人

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

照片

职工姓名

刘*学

性别

男

身份证号码

3422211969********

用人单位

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

职业/工种/工作岗位

叉车工

事故时间

2018年4月24日

伤害部位/职业病名称

右脚

事故地点

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

公司后方垃圾区

诊断结论

右脚第2趾骨骨折

诊断时间

2018年4月24日

受伤害经过、医疗救治基本情况:2018年4月24日受理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,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:刘*学,男,1969年8月出生,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叉车工。2018年4月24日下午13时许,受公司后勤负责人陈*初指派到公司后方垃圾区搬运废罐压成的铁锭,在搬运铁锭过程中,由于没有放稳,铁锭歪倒,砸到右脚,导致右脚受伤。后到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,诊断为右脚第2趾骨骨折。

 

    刘*学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款之规定,属于工伤认定范围,现予以认定为工伤。

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,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签收人:       时间:

2018年5月11日

 

注:本决定书一式四份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、用人单位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