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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索引号: 001218003/201806-12556  信息分类: 工伤保险
 内容分类: 人力资源,公民,其他  发文日期: 2018-04-06
发布机构: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 生成日期: 2018-04-06
 生效日期:  废止时间:
文号:  关键词:
名称: 工伤认定书

工伤认定书

发布日期2018-04-06    字体:[大] [中] [小]    保护视力色:

认 定 工 伤 决 定 书

    

 

编号:宿工伤认五字〔2018〕17 号

申 请 人

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

照片

职工姓名

张*周

性别

男

身份证号码

3421241962********

用人单位

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

职业/工种/工作岗位

瓦工

事故时间

2018年3月31日

伤害部位/职业病名称

腰部

事故地点

砀山县郡王府1号楼商业A屋面

诊断结论

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

诊断时间

2018年3月31日

受伤害经过、医疗救治基本情况:2018年4月2日受理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,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:张*周,男,1962年1月出生,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瓦工。2018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,在砀山县青山郡王府1号楼商业A屋面粉刷墙面时,因塔吊操作员视线受阻、操作不当,塔吊钢丝绳摆幅过大,料盘撞击到墙体后,又反弹回来,打在腰部,致腰部受伤。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诊治,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。

    张*周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款之规定,属于工伤认定范围,现予以认定为工伤。

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,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签收人:       时间:

2018年4月4日

 

注:本决定书一式四份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、用人单位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