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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索引号: 001218003/201806-75253  信息分类: 工伤保险
 内容分类: 人力资源,公民,其他  发文日期: 2018-01-10
发布机构: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 生成日期: 2018-01-10
 生效日期:  废止时间:
文号:  关键词:
名称: 工伤认定书

工伤认定书

发布日期2018-01-10    字体:[大] [中] [小]    保护视力色:

认 定 工 伤 决 定 书

    

 

编号:宿工伤认五字〔2018〕1号

申 请 人

砀山县砀城第三小学

照片

职工姓名

汪*影

性别

女

身份证号码

3422211981********

用人单位

砀山县砀城第三小学

职业/工种/工作岗位

教师

事故时间

2017年9月29日

伤害部位/职业病名称

左腿

事故地点

砀山县东升路

开阳星居路段

诊断结论

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

诊断时间

2017年9月29日

受伤害经过、医疗救治基本情况:2017年12月1日受理砀山县砀城第三小学的工伤认定申请后,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:汪*影,女,1981年4月出生,砀山县砀城第三小学教师。2017年9月29日下午2:40分左右,受校长陈*周同志指派到县教体局拿文件,途经东升路开阳星居地段时,不慎摔倒,致左腿受伤。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诊治,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。

    汪*影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五)款之规定,属于工伤认定范围,现予以认定为工伤。

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,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签收人:       时间:

2018年1月2日

 

注:本决定书一式四份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、用人单位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一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