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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索引号: 001218003/201806-26206  信息分类: 工伤保险
 内容分类: 人力资源,公民,其他  发文日期: 2018-01-17
发布机构: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 生成日期: 2018-01-17
 生效日期:  废止时间:
文号:  关键词:
名称: 工伤认定书

工伤认定书

发布日期2018-01-17    字体:[大] [中] [小]    保护视力色:

认 定 工 伤 决 定 书

    

 

编号:宿工伤认五字〔2018〕4号

申 请 人

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

照片

职工姓名

庞*永

性别

男

身份证号码

3422211973********

用人单位

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

职业/工种/工作岗位

辅警

事故时间

2017年12月11日

伤害部位/职业病名称

左胫骨

事故地点

砀山县李庄镇东地下道南50米处

诊断结论

左胫骨平台骨折

诊断时间

2017年12月11日

受伤害经过、医疗救治基本情况:2017年12月11日受理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,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:庞*永,男,1973年12月出生,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辅警。2017年12月11日晚上8:20,与王*、贺*方、于*、吴*,在李庄镇东地下道南50米处设卡查酒驾时,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撞伤,导致左腿受伤,肇事车辆逃逸。后到山东省单县中心医院诊治,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。

    庞*永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款之规定,属于工伤认定范围,现予以认定为工伤。

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,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签收人:       时间:

2018年1月15日

 

注:本决定书一式四份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、用人单位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。